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卓訓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4668 1張 1,000股 2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4670 1張 1,000股 3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4681 1張 1,000股 4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4693 1張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