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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自瑋

聲請人
卓訓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4668 1張 1,000股 2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4670 1張 1,000股 3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4681 1張 1,000股 4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4693 1張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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