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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容慈

聲 請 人
李松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李松正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000 1張  2  李松正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000 1張  3 李松正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000 1張  4 李松正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000 1張  5 李松正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000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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