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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梅
訴訟代理人
康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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