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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柯彩靖
訴訟代理人
蔡敦裕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0001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2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3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4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5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 1 1000 0006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 ○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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