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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卓立婷

聲請人
敦裕鼎(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聲請人
敦裕茂(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兼前二人
共同代理人
蔡敦裕玫(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 年1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20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2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3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4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5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6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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