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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震武

聲請人
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24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1月30日 392,646元 FM0000000 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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