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德欣貿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玉鳳
- 訴訟代理人
- 陳聖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
字第3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3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
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龍潭分行 110年5月5日 73,920元 NW0000000 德欣貿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