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張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張正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14 至 96-ND-001043 30,000 3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