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珩
訴訟代理人
張正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9月11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宇邦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11年4月30日 16,743元 AQ0000000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002 育伸企業有限公司 謝明桂 聯邦銀行大竹分行 111年6月3日 183,940元 UA0000000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