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許自瑋

聲請人
袁華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6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股票號碼 張數 姓名 1 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0,000 93-ND0000000-0000000 540 袁華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