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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付款銀行 1 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31日   39萬600元 FA0000000 錩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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