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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謝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5757-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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