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李汝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2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200 3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4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