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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靜梅

聲請人
敏邦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潔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以111年度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8月2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26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年度除字第4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力富特科技 有限公司 李文榮 陽信銀行桃園分行 111.7.31 15,855元 AG0000000 敏邦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2 友達機電 有限公司 張自明 遠東銀行桃園大有分行 111.8.25 366,345元 CL000000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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