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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張震武

  • 原告
    林展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展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 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股票附表:111 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2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3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4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5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6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7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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