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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珈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丹寧

送達:桃園市○鎮區○○里○○○路0 ○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10年度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件所載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股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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