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024號
- 債權人
-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武文芳
前列遠芳電器有限公司、武文芳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南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鍾南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購買及裝設於施工地點A、B、C三區之系爭冰箱均已於兩造約定之期日(即111年3月20日)裝設完成且經「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
五、重新提出裝設完成A、B、C三區「三組」系爭冰箱之照片(註:須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