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4號
- 債權人
-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琮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其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自明。亦即在民訴事件督促程序,法院僅依據債權人片面所主張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之釋明文件為形式審查,既不得命行言詞辯論,復不得命債務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縱令債務人於裁判前自行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陳述,法院亦不得加以斟酌此與判決之調查証據、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可知支付命令制度在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以期達疏減訴源之目的。職是,在較有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仍以進行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紛爭為適當。若當事人欲依非訟程序支付命命救濟,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但仍應提出兩造俱無爭執之証明文件始可核發,否則支付命令雖無既判力,但仍有執行力,若濫予核發,不僅對債務人不公平,勢將造成更多紛爭,殊違民事訴訟解決紛爭之本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PCB電路板全製程加工物品(民國110年1月份至同年11月各月份加工款發票金額明細表所示之加工物),經債務人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書面、催告函及回執(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事實理由、請求依據等)、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曾於於同於同年3月15日提出對帳單、發票等釋明文件.惟並未依本院111年3月2日補正裁定意旨提出」「經債務人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書面」之此類民事事件認定之關鍵証明文件,是其釋明顯然欠缺,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