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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5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陳威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開立交屋點交清單(載明:收取新台幣(下同)30,000元裝潢保證金、10,000元之清潔費)之交屋點交清單或類此之證明文件。

三、具狀敘明:債務人公司是否迄今均仍未就系爭房屋裝潢及清潔?若是,請提出該房屋載有拍攝日期之房屋現狀彩色照片(含客廳、主臥室、廚房、其他房間等)。

四、000236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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