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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6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昊坤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熊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Moden Boy影像工作室?或係熊偉個人?

二、請提出Moden Boy影像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熊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債權人於聲請狀自陳「債務人應於影片內容中穿插不同素材使影片更臻豐富」,始符合債權人驗收合格之條件;請債權人具狀敘明債務人需完成上開要求始符合驗收合格之法律依據為何?或請指明係兩造簽章之協議書何條項款有此明確約定?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債務人違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本件債權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90,000元係懲罰性違約金,該金額不得再請求利息,故請具狀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432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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