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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6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昊坤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熊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影像拍攝、製作協議書」(下稱協議書)係由昊坤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Moden Boy影像工作室簽署;債權人未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Moden Boy影像工作室?或係熊偉個人?亦未提出Moden Boy影像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熊偉最新戶籍謄本。又債權人於聲請狀自陳「債務人應於影片內容中穿插不同素材使影片更臻豐富」,始符合債權人驗收合格之條件;債權人未敘明債務人需完成上開要求始符合驗收合格之法律依據為何?或係兩造簽章之協議書何條項款有此明確約定?或足資認定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債務人違約之釋明文件;且債權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下同)90,000元係懲罰性違約金,該金額不得再請求利息,故應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432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收受債權人催告函後之覆函內文,顯見兩造間對於協議書約定條款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解讀不同、仍有爭執,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已收受之第一期款項即15,000元及賠償工作總報酬三倍即90,000元之違約金即非有據。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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