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636號 債 權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證物1」運費對帳 單或該對帳單所載各次運送經受貨人簽收貨物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請提出經兩造簽章成立之派遣運輸工作之合約等文件影本。 五、請具狀敘明兩造間究係「派遣或勞動或委任或承攬」契約事實?並敘明兩造約定報酬或薪資之內容為何?併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