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694號
- 債權人
- 譽得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力詮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力詮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貨物已送到收貨人之證明或收貨人簽收到貨之證明文件等)。
三、請提出催告通知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