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69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偉倫即達興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契約暨總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