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49號 債 權 人 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係請求給付貨款?或係請求給付票款? 二、若是請求給付貨款,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55,889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銷貨單、發票與應收帳款明 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與歷次銷貨金額相符之發票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若是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上開各次銷貨均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若是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 五、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受領貨物後,拒付貨款之理由為何?是否係單純拖賴?亦或係主張貨物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而要求減少價金?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