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崔詠宜即佳鑫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50號 債 權 人 崔詠宜即佳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OVENAL KAREN LOPEZ(卡倫)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總價、每期應繳金額、期數、已繳金額、未繳餘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