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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崔詠宜即佳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JOVENAL KAREN LOPEZ(卡倫)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總價、每期應繳金額、期數、已繳金額、未繳餘額),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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