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崔詠宜即佳鑫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50號 債 權 人 崔詠宜即佳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JOVENAL KAREN LOPEZ(卡倫)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總價、每期應繳金額、期數、已繳金額、未繳餘額),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寄存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