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85號 債 權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成功物流北111年6月請款明細」所載共計18次運送之受貨人簽收證明文件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