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811號
- 債權人
- 穎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冠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品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李品蓁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署之設計合約書所約定「服務範圍」共六項均已完成且經債務人簽章認可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