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923號 債 權 人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宛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