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總誠運輸有限公司、謝文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925號 債 權 人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可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可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車號000-0000、KPC-6126兩部車輛靠行債權人公司名義登記後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603,24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就KPC-6123、KPC-6126兩部車輛分列計算明細表】載明: (繳費)月份、(繳費)項目、金額、依據、證明文件、總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