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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2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就系爭軍品契約得標資料(關鍵性證明文件即可,但須完整,且足資認定)。

三、兩造簽章軍品契約書(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四、可歸責於債務人公司之事由致其得標繳納保證金並簽約後,債務人不履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足資認定之關鍵證明文件)。

五、重購「價差」損失金額計新台幣3,620,000元之關鍵證明文件。

六、相證二、三送達債務人公司之「回執」兩份。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兩份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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