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342號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文欣即文欣商行、潘怡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文欣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廖文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潘怡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4日、同年8月31日110年度司執字第54398號之「完整」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影本。
四、請提出前項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影本。
五、請提出第三人潘怡君自110年6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