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3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文欣即文欣商行、潘怡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文欣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廖文欣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潘怡君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4日、同年8月31日110年度司執字第54398號之「完整」薪 資扣押命令及薪資移轉命令,復未提出前項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第三人潘怡君自110年6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