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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3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張宏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同時提出該公司董事張宇貴、張凱榮、監察人林建助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墊繳債務人公司營業稅139,960元之「證明」文件,如:提出營業稅稅單影本及有稅捐處戳章之營業稅繳款書影本;同時提出經債務人公司會計用印載明:董事長(即債權人張宏菘代繳營業稅139,960元字樣之帳載資料)【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為證,惟觀諸其內容,只有第三人陳佳鈺稱「…你們5%稅金,由誰負責支付,尚有爭議」等語,惟此內容解釋空間極大,每個人之解讀,皆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恐將南轅北轍,大相逕庭,殊難採據】、陳明債務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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