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哈斯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李坤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484號 債 權 人 哈斯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義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鑫義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敘明營業損失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83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