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514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劉慶順、劉雄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劉慶順、劉雄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劉雄虔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劉雄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請撤回對劉雄虔之請求。
四、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353,564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