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羽辰投資有限公司、蕭明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61號 債 權 人 羽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國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