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聯一紙器有限公司、林益隆、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士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1695號 債 權 人 聯一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隆 債 務 人 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應僅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及同年月10日變更聲明狀,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妨礙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妨禦及非訟之終結,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變更聲明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