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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鴻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徐鴻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聲明第三項部分:(一)債權人主張「因聲請強制執行之需要,伊代墊支出強制執行費用及規費等合計新台幣(下同)831,964元(詳聲證五),其中林信全應分攤之規費及強制執行費為60,470元…」等語(詳見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第五點),此項請請求既係「林信全」應分攤之金額,債權人主張由債務人分攤給付,其法律依據為何?若有誤載,亦應具狀更正並敘明。(二)債權人應重新提出聲證五之「強制執行與規費明細表」,並依該明細所載依序逐項檢具與其各項目請求金額相符之單據證明及釋明文件。

三、債權人提出之000502號存證信函稱「…已向實質債務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催討…」等語(見該存證信函),則實質債務人既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主張本件應改由債務人徐鴻翔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應載明條文之條項或契約依據)?

四、請提出000502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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