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鴻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明第一項(已請求議定利率4%計算之利息,不得再請求延遲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