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82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儷臻即立輊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立輊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王儷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本院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發文字號108年度司執字第82969號、110年1月18日發文字號109年度司執助字第2003號之薪資移轉命令均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第三人顏誌良自108年12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 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