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英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英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重新提出聲證五之「強制執行與規費明細表」,並依該明細所載依序逐項檢具與其各項目請求金額相符之單據證明及釋明文件。 三、債權人提出之000501號存證信函稱「…已向實質債務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催討…」等語,足見實質債務人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見該存證信函),則其主張本件應改由債務人曾英素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請載明條文條項款或契約條項款)? 四、請提出000501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