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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盧其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任職於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訖期間證明文件(如:債權人之勞健保資料、兩造契約書、管轄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成立證明書等)。

三、請提出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底止,任職債務人公司每個月薪資新台幣(下同)5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前項之書面文件通常均有記載,若無記載,債權人應提出相同證明能力之文件)。

四、請具狀敘明:

1、債權人任職於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即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底),究係正式僱傭,亦或僅是試用期間?(註:依債權人提出其110年12月之薪資明細,雖記載其薪資金額50,000元,但正常情形,勞工之薪資單同時會記載當月份應扣之勞、健保費應扣金額,惟此份薪資明細並無勞、健保費之扣款金額,其實情如何?)。

2、債權人目前是否已自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若是,應敘明何時離職?及其離職之原因及其法律依據究為何?究係資方(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各款之一規定,亦或是勞方(即債權人)依勞基法第14條各款之一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

3、債權人任職於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兩個月,每個月薪資50,000元云云(即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底),依債權人提出110年12月份資薪資明細所示,是否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給付此月份之薪資50,000元?債權人於聲請狀自承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1年1月26日給付30,000元,若其請求金額有誤,應予更正。

五、債權人若已離職,應提出離職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六、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金額、法律依據)。

七、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正常情形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敘明。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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