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096號
- 債權人
- 彩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平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近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483,57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交貨日期、債務人簽收受領貨物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款金額、 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貨款之原因為何?究係單純拖賴?貨物不符合約定品質?其他事由?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