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108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債務人
- 黃婷莉即順賀廣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婷莉即順賀廣告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順賀廣告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婷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8,944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契約編號、日期、請款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各請求項目、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