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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康弘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199號 債 權 人 康弘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之釋明文件影本,並請具狀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㈠若債權人主張請求依據係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書,惟該協議書係債權人與第三人宋鳳玲簽署,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協議書當事人;①債權人以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請求給付,其法律依據為何?②依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書第二條約定,債權人應將其名下10%之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價值115萬元轉讓給宋鳳玲,請敘明是否已履約轉讓 完成?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③宋鳳玲於108年1月31日開立65萬元之支票是否已由債權人兌領? ㈡若債權人主張係依據本票關係請求;惟該本票發票人為第三人宋泰平,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宋鳳玲雖於系爭本票背書,然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宋鳳玲非共同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債權人應提出請求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50萬元票款之法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 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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