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謝輝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213號 債 權 人 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輝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或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算?如自111年10月18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