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213號
- 債權人
- 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輝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或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算?如自111年10月18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