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318號
- 債權人
- 睿泓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致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澤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賴澤「弘」)。
二、債務人賴澤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敘明:依兩造於民國111年6月7日簽署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債務人應分別於111年6月30、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各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1,254元,請敘明自簽約後,債務人是否迄今分文未付?亦或曾給付部分款項?若是,請敘明,並自行扣除請求金額。
四、兩造簽署系爭和解書迄今,債務人是否未交付原約定之廚具兩套?
五、債務人收受000293號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